恐龍大法官判虐童致死15年?吸毒後殺人可無罪?【JoJo TV瞄芝士】

 台灣恐龍大法官判虐童致死15年?吸毒後殺人可無罪?

看影片點這裡

JoJo TV 瞄芝士:YouTube  spotify  podcast  痞客邦


虐童致死15年?吸毒後殺人可無罪?


最近我們看新聞經常看到一些讓人不理解的判案,台灣的法官經常被人說是「恐龍法官」,但這些是台灣法治獨有的問題,還是在其他國家同樣存在的呢?


最近看到台灣的兩件案子民眾爭論不休,一件就是虐童致死只判15年,另一件是吸毒殺母無罪釋放。


我們先看看最近讓人十分關注的虐童致死案件,只要有過小孩的人都無法忍受這種虐童行為,可是台中地院一虐童致死、遺棄致死罪判處男童父親15年、母親8年4個月有期徒刑。


虐殺兒童無悔意,重判只有15年?相信這個判決讓很多人都感覺有些不解,那中華民國法律是怎樣規定的呢?


2019年台灣立院三讀通過 決定凌虐兒童致死最高處以無期徒刑 。法律原文這麼寫的:「『對於未滿18歲之人,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,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』

『若是意圖營利,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。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。』」


既然法律上可以判更高那為何重判也只有15年呢?


我們就看看其他國家的相近案例吧:

在中國大陸 虐待兒童或家人致死的最高7年有期徒刑,聽起來台灣15年真的是重判了呢。


再看看日本,一名狠心父親因長期以殘暴手法,虐待當時10歲女兒致死,遭檢方具體求刑18年,千葉地方法院罕見重判被告16年,相較其他類似虐童判決都來得重。貌似對於虐童致死15年的判刑真的算重判了。


那這樣的話就會產生一個疑問,為什麼一般殺人可以判無期或死刑,而虐童致死就這麼低的判刑呢?虐待致死不是比謀殺還殘忍嗎?受害者還要受到更多的痛苦和恐懼,就像斬首與凌遲,哪個才更可怕?


原來在法律上,虐待致死的判刑是動機考量的問題,父母殺死小孩,如果具有殺人的意圖,那麼就構成故意殺人罪。但是,如果是在虐待時導致了死亡的案件中,雖然有虐待的意圖,但沒有殺人的意圖。比如,想關在地下室教訓一下孩子,但是疏忽大意導致了孩子在地下室悶死。在這種情況下,不適用故意殺人罪。


那我們說回台灣的這個案件,25歲爸爸虐待自己的2歲兒子將近2個月,還在小孩被打傷或昏迷後,自己在網路上查詢急救方法,就是不帶男童到醫院,還用扭曲的衣架,甚至用一把家用藍色吹風機作為虐待工具,爸媽凌虐2歲男童致死。不只拿綁氣球的棉繩,還拿衣架打小孩,甚至還用吹風機,熱燙的風導致孩子臉和胸口燙傷,將孩子的頭打到顱骨凹陷,送醫時血還從鼻子流出。但所有虐待過程,夫妻二人一直想要掩蓋。靠網路上搜尋的救人方法,治療兒子的傷,規避去醫院就診,傷好了再繼續打,將孩子的生命一點一滴摧殘至盡。


這樣的情節也不算殺人?這簡直是凌遲了吧。


接下來我們看看美國,2002年7月19歲的新墨西哥州年輕媽媽斯蒂芬妮,與21歲的丈夫安迪播通了急救中心的電話,說他們的女兒從椅子上摔下求救。不過醫院的報告指出,布里安娜死於顱腦損傷,頭部曾遭到鈍器傷害,導致大腦硬膜下血腫,視神經遭到破壞,全身上下幾乎都存在著新舊瘀傷,13處人為咬傷,兩根肋骨骨折,大腿骨折,左臂骨折,肛門撕裂傷(人為強行擴張大約3釐米),生殖器撕裂傷等等。警方有充足的理由懷疑這個可憐的孩子曾長期遭受非人的家庭暴力,他們逮捕了三名嫌疑人——布里安娜的母親斯蒂芬妮、父親安迪、叔叔斯蒂文。


新墨西哥州法院判處冷眼旁觀的母親斯蒂芬妮27年有期徒刑,施虐的父親安迪57年有期徒刑,幫凶斯蒂文51年有期徒刑,祖父母以及舅舅因知情不報各被判處30天拘留,虐待兒童導致死亡的算一級重罪,最低刑期30年起步,這樣看15年在美國還達不到起步標準。


英國雪菲爾(Sheffield)一名20歲男子,5個月來多次對1歲10個月大的繼女施暴,甚至徒手折斷女童胳膊,女童最後在大面積腦出血下死亡。這名繼父遭法院判決終身監禁。


是亞洲的孩子生命價值低嗎?兒童本身就沒有自保能力,應該要有比成人更嚴厲的刑罰來阻嚇這類行為。還有這些虐童案件多數有一個特性,就是這些孩子的父母通常都非常年輕。年輕人缺乏耐性,甚至可能自己都在反叛期,對自己的孩子常常疏忽照顧。所以應該讓社工多加注意這些家庭,以免悲劇重演。


而另一案件更加叫人費解,就是吸毒後殺死自己母親的人二審竟然判無罪?


真的嗎?吸毒殺人竟然會無罪?這也讓我感到十分驚訝。吸毒有罪,殺人也有罪,可是吸毒後無意識殺人竟然無罪?


四月間嘉義地院對火車上殺警案宣判無罪,前幾天台高院就弒母案合議庭也宣判凶嫌無罪。兩個案件相似之處是都用刑法第十九條的做出判決,不同的是殺警案凶嫌原已有精神疾病,法庭適用第一項不罰判無罪後又裁處強制就醫(監護)五年。而第二案中凶嫌並未患有精神疾病,祇因吸毒無辨識能力判罪後,無病可醫,也就沒強制監護,引起一般民眾的驚慌!


事實上,台灣刑法第十九條列有第三項:「前二項(指無辨識能力的無罪及辨識能力顯低的減輕其刑)規定,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,不適用之。」也就是說,「自行招致」者不能無罪也不能減刑。但是「自行招致者」有廣義及狹義的解釋,如採廣義,吸毒是故意或過失,因吸毒而殺人者無罪或減刑的規定都不適用,按一般殺人(刑法二七一條)或傷害致死(刑法二七六條)科刑。如採狹義說,在吸毒之前要有殺人之故意或過失,然後吸毒,最後再殺人,才可適用不罰或減刑之規定。台高院合議庭顯然採狹義說。一般人士則採廣義說。


在一般民眾認為,酗酒、吸毒或其他使自己身陷無辨識能力或顯低辨識能力的行為,都屬非法無保護的必要,殺人或傷害致死依情節適用刑法論罪科刑即可,否則吸食毒品殺人反而無罪,社會豈不大亂?


同樣我們來看看日本,橫濱地方法院對一起智能障礙安養機構命案做出判決,被控殺害19名智能障礙者、並斬傷其他26人的被告植松聖,他辯護律師雖然提出「長期吸食大麻導致類似精神病症狀」來抗辯,希望被告獲得減刑甚至無罪判決,但未被法官採信。這起「平成年間死傷最慘重殺人事件」的被告植松聖,最後仍被判處死刑。



美國男子被指同一位朋友吸食毒品後與之發生性關係,隨後因過失將朋友殺害,事後死者屍體被藏於未通電的冰箱。最後被判處28年有期徒刑。


在香港,英藉銀行家JUTTING Rurik George Caton涉於2014年在灣仔嘉薈軒吸毒後殺害兩名印尼女子案,經過兩星期在高院審訊,陪審團退庭商議六小時,一致裁定被告兩項謀殺罪成。


法官司徒冕在判刑時指,被告的道德被藥物、性及酒精蠺食,又指本案是本港其中一單案情最恐怖的案件,形容被告是極度危險人物,依例判他終身監禁。


澳洲男子吸毒後認為自己是耶穌,先用枕頭悶、用運動褲勒,然後持剪刀刺女友,確保其死亡,手段殘忍至極。

在墨爾本,33歲的西亞·斯圖爾特(Shea Sturt)在家中因吸食了大麻,精神紊亂,產生幻覺,用剪刀捅了護士女友五次。

幾小時後,斯圖爾特逐漸恢復了清醒意識,報了警,自首。

斯圖爾特十分後悔,被捕後,對自己所犯下的罪行供認不諱,最終在維多利亞最高法院,被判22年有期徒刑。



好 我們看了大部分國家的類似案件,都認為吸毒後犯案依然有罪,沒有殺人意圖,受到藥物影響最多只會減刑,絕對不會無罪,就連過失殺人都不可能無罪。


而吸毒是個人選擇,與精神疾病應該區分,有病需要的是治療而不是懲罰,但是吸毒並不是疾病。


但是台灣的法治重大問題在於沒有「陪審團制度」,而是採用「國民法官制度」。


「國民參審制度」允許素人影響判決之,也具有對素人進行法治教育的用意,可謂司法界與民間的雙向交流。其實說白了就是讓普通人接受一些法律知識後,與專業法官一同判案。


令人好奇的是,短時間內提升法律素養之後,就能當一位好法官嗎?而且這樣一來,法官的權利就會變得過大,業餘的怎麼可能質疑專業的判決呢?


而陪審團就不同,陪審團代表著人情,在法律中加入了陪審團,可以更多考慮到更多普通人對案件的感受,從而影響整個判決,而法官只是引導陪審團做出判決,也就限縮了法官的權利。


這樣法官的權利與壓力都不會過大,也杜絕了行賄的可能,收買一兩個法官容易,可是要收買整個陪審團難度有多大,重大案件時可以保證判案的公正性。


好啦今天就分享到這裡……大家如果有什麼看法的話可以在下面留言喔!

留言

此網誌的熱門文章

真嗣是複製人?渚薰是碇源堂?明日香複製人 謎團大破解 其他人去向 EVA新劇場版謎團破解 【JoJo TV瞄芝士】

古墓中驚現瑞士手錶 未來人穿越可行嗎?霍金在哲學上給出答案【JoJo TV瞄芝士】

「超憶症」是超能力嗎?